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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解读》中,“虚拟货币交易”如何构成不吸收罪?

imtoken华为手机更新不了 2023-02-16 06:41:51

杨天义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范非法集资案件。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探讨“虚拟货币交易”如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20)胡0115星楚****号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雷某合伙人成立上海无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视公司),并以运营名为“IDAX”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以下简称IDAX交易所)为主体身体。 2019年2月,IDAX交易了所谓的“新加坡光耀基金会”(以下简称光耀基金),由曹某通过以太坊公链创建并发起,生成并推出IT币作为其平台币。以光耀基金会名义自行开发光耀基金会网站及IT分发系统,谎称光耀基金投资数亿美元认购IT币,投资IT币具有巨大增值空间。现场交易。

2019年6月,IT币分发系统上线,推出IT币锁仓返利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和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通过IDAX诱骗不特定公众购买IT币后,平台将其转入光耀基金IT币分配系统参与锁仓活动,骗取投资筹款人的资金。经审计,2019 年 11 月 21 日,IDAX 交易所休市当天,光耀基金的 IT 币分配系统仍有超过 211 万枚 IT 币,折合人民币 1318 万元;超过3437万个未到期的IT币被锁定在计划中,折合人民币超过24亿元。募集期间共投入IT币超过3648万枚,折合人民币超过37亿元。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无法撤出。

众筹参与者先从平台商户处购买Tether币,然后使用Tether在平台购买IT币,将IT币转入光耀基金会账户进行锁仓操作,获得固定收益。平台上的IT币与新加坡光耀基金会合作。 IT币有会员制度。称为“每日收益”,每天根据投资量获得不同级别的收益。还有一个合伙人系统叫做“月利”,可以根据每月不同级别的锁仓获得高额的固定收益。锁定期和不同的投资金额设置不同的收益。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体系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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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分析“虚拟货币交易”“货币交易”构成不吸纳的罪责逻辑,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是筹款人吸收资金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直接吸收虚拟货币作为“资金”。

本案中,IDAX平台通过发行平台币“IT Coin”吸收资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吸收资金的过程就是发行和销售IT币的过程。从募资参与者的证词来看虚拟货币交易犯法吗,这个过程是通过“币币交易”完成的,而不是直接吸收资金。众筹参与者确认,先从平台OTC商户购买USDT,再用USDT购买平台IT币完成充值。

这种吸纳资金的方式类似于发行股票和债券吸纳资金的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货币→USDT→IT币”。筹款人吸收资金的结果是,参与者持有的货币资金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换为平台的IT币,IT币可以比作股票或债券。在这个过程中,它就像股票和债券一样,扮演着股权凭证的角色。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从文本解释的角度来探索立法的本义。修订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用动态表述“虚拟货币交易”,而非静态表述“虚拟货币”。货币” 。不同的是,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可以更好地揭示募资者通过虚拟货币吸纳资金的动态过程,即通过双方支付“对价”来吸纳资金;另一方面,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字面解释的无限扩展。如果用“虚拟货币”这个说法,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词汇,具有内涵和外延,不同的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属性。如果使用“虚拟货币”这一表述,无疑可以明确虚拟货币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成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从而导致刑事立法的不严谨。如果说由于 USDT 价值的稳定性,USDT 在某种意义上与现金“等价”,那么通过海外 ICO 发行的 FIL、BTC、ETH 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性很大,显然不能被解释为“资金”。更何况,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

因此,修订后的解释中“虚拟货币交易”一词的使用值得我们关注。在梳理类似案件的犯罪逻辑时,还要重点关注是否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吸纳资金。

第二,“虚拟货币交易”构成非走私犯罪,必须以不吸烟犯罪的违法性、宣传性、引诱性和社会性为前提。

《解释》的修改并没有动摇非法集资案件的基石,即戒瘾的“违法性、宣传性、诱导性、社会性”四要素。这也意味着,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构成不吸收罪,证明其符合不吸收四项要求是必不可少的过程。

在上述情况下,IDAX平台未经国家批准(《解释》已修改为《许可》)、公示、承诺保本付息、变相吸收资金用于不特定社会对象。不吸收四元素。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吸引力”。本案募资参与人证实,募资人“锁定”了虚拟货币,并推出了“日盈”、“月盈”等保本付息产品。这相当于把虚拟货币变成了理财产品。募资参与者投入的虚拟货币相当于本金,“锁仓”就是一定的“存款”。 “每月利润”是支付固定利息。因此,这个过程变成了存入某种虚拟货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还本付息的过程,因此符合非刑事犯罪的“诱因”。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激励”的审查应重点关注所谓“返利”的来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虚拟货币质押挖矿为例,质押挖矿的模式与本案类似,也存在先“质押”部分虚拟货币后“锁定”的情况。不同的是,矿工参与质押挖矿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挖矿”的行为,也就是提供“算力”后获得的回报。这个回报不是固定的,有价值波动。本案中,“日收益”和“月收益”来源于平台吸收的资金。使用后吸收的资金返还到第一次吸收的资金的利息,并且相对固定虚拟货币交易犯法吗,是典型的集资模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集资解释》修订后,虽然“虚拟货币交易”被纳入了非法集资的监管范围,但我们应该理性客观地理解“虚拟货币交易”。非法集资案件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了字面解释的不当扩大。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吸收资金的过程是否符合非吸收资金的四项要求,尤其是是否符合“吸引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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