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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等

imtoken安卓怎么下载 2023-02-25 06:37:23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了原司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罪的解释。修订完善诈骗罪定罪处罚标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财务安全和稳定。

据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2014年、2019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集资诈骗及相关法律应用问题。 《解释》施行以来,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进行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负责人表示,对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解释》亟需修订完善,适当调整相关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

《解释》原稿9条,修改后的《解释》共15条。同时,进一步修订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特征和要件,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款标准。 ,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犯罪、领导传销罪的竞合惩戒原则,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项标准。

特征和要素不变,即违法性、公开性、诱导性和社会性。结合新的司法实践和新的犯罪形式,将增加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非法吸收资金的新方式。非法集资是该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案件,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对P2P、虚拟货币交易、养老等领域的集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修订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明确了主动退还赃款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赔偿情节的适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赃款和赔偿金的,可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视为量刑情节。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本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定罪和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2 月 23 日

发实[2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募捐(发市[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活动取得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信息等渠道向公众宣传。”

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老人品'等”,原来的第10项和第11项改为第11项和第12项。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余人;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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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份;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超过250万元。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也有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视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以上;

“(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份;

“(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以上或向存款人吸收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的,同时存在本条第二款第3项的情形。本解释第三条,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吸收的全部资金数额计算。为减少损害发生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违禁物品和赔偿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归还赃物和赔偿金的,可以酌情视为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提起公诉前能够清偿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

七、将原第4条改为第7条。

八、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超过100万元,应该算是“大手笔”了。

“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 192 条。”。

“集资诈骗金额按作案人实际诈骗金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退回的金额。作案人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返利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或者为贿赂、馈赠等,不得扣除。本金尚未退还,可从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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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罚款5万元。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款。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500万元;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十、将原第6条改为第10条。

十一、把原来的第七条改成第十一条。

10二、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募集资金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犯罪共犯论处。”

10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10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应当依照相应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本解释规定的人身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10五、将原第9条改为第15条。

该决定将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进行相应修改,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根据2021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3月1日起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

为了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将本法具体适用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部分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相关部门的合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的方式吸收资金进行经营;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不向社会公开,针对特定对象,向亲属、朋友或单位截留资金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不属于违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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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存在不以销售房地产为主要目的的房地产销售或以返利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用于林权转让和以管护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商品回购、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五)以虚假转让股权、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

(六)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基金、出售虚构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非法吸收资金,没有真实的保险销售内容;

(八)通过网络借贷、投资、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利用民间“俱乐部”、“社区”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0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余件;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

(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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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条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人;

(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万元以上或因人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存款,并有第三项第二款情形的,本解释第三条,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人;

(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以上或因人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的存款,并有第三项第二款情形的,本解释第三条,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全部资金为基础计算。在损害发生前主动返还赃物并赔偿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返还赃物的,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资金在起诉前能够结清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视为犯罪。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

以欺诈方式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非法占有”:

(一)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募集资金无法返还;>

(三)筹集资金逃离;

(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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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逃跑、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避免返还资金;

(六)隐藏或销毁账户,或进行虚假破产或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

(七)拒绝交代资金去向,避免退回资金;

(八)其他可以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

筹款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根据情节确定。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非法集资行为部分涉及的集资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共同意图和行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金额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大”;如果金额超过100万元,则应视为“大额”。

集资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筹款诈骗金额是作案者实际诈骗的金额。应扣除事发前退回的金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贿赂、馈赠等费用,不得扣除。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以从本金中扣除外,计入诈骗金额。

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分配、转让股权等变相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发行、变相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对特定对象合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处罚:刑法第222号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三)两年内使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公司债券、集资诈骗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应作为相关犯罪的从犯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通过传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构成组织犯罪,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相关标准定罪处罚,并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原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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